个贷不良批量转让试点正式启动

01月12日, 2021  |  作者: 综合管理部  |  来源: 人民网

摘要:贷不良批量转让试点正式启动

    2021年1月7日。银保监办向相关机构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距离2020年6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半年时间,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试点方式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正式启动,试点时间2年,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做出以下修改:

    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2、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删除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仅包括: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3、规范转让信息披露。转让方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对外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发布转让结果公告。公告信息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4、做好信记录衔接。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记录变更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政信工作负责。受让方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5、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应釆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6、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公不良贷款,按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此外,以下主要内容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1、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2、五类不良贷款禁止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3、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论证打折出售、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的回收价值。

    4、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5、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6、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

    7、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8、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9、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暴力催收不良贷款;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10、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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